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將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該決定進一步細化并擴大了電子數據的范圍。根據該決定電子數據包括: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今后,這些電子數據都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一、手機短信二、傳真件三、電子郵件四、網頁證據五、電子聊天記錄六、錄音七、支付寶證據八、微信證據九、電子照片.
一、手機短信
1、如何在法庭上出示手機短信應當庭出示,并將短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舉證方也可自愿申請短信公證,并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此時手機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2、審查手機短信應注意哪些情況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因手機短信存在刪改的特性,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短信證據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 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確定雙方屬于案涉當事人;
2) 審查手機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有無中間刪減的情況;
3) 審查手機短信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
4) 必要時可申請鑒定或向電信運營商作調查。
二、傳真件由于傳真件的真實性較難判斷,采用某些技術性手段可以變造內容,同時傳真件的保存時間不長,通常傳真件經過兩三年的時間,字跡會變淡、模糊,紙質會泛黃,故對其真實性及證明力應注意審查。(所以重要的傳真一定要記得復印備份!)
1、核實傳真的收件人、發件人,發、收傳真的號碼、傳真時間,以判斷傳真收、發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傳真過程,傳真內容是否真實。在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的時候,應當注意雙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約定中是否留有傳真號碼;
2、存在多份傳真件的,應審查各傳真件之是否相互銜接,與其他證據能否印證。通過一系列傳真件結合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各傳真件之間存在連續性及關聯性的,可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
3、對單一傳真件的審查,可以適用證據補強規則,結合其他證據加以佐證。
三、電子郵件
1、電子郵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舉證一方應提供郵件的來源,包括發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關系,郵件的生成、接收時間及郵件內容。庭審出示證據時,若雙方均無異議,可直接出示郵件紙質件;否則,應在計算機上當庭演示,并下載打印成紙質件。若對電子郵件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郵件,而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2、如何判斷電子郵件的真偽盡管電子郵件以電子信息形式傳播和收發,不如傳統書證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識別,但電子郵件也有其自身優勢,即其發件人和收件人為唯一,每個電子郵箱對應唯一的用戶,其互聯網的帳號、密碼、用戶名在相對時間內也是唯一的。
1) 核實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判斷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在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的時候,應當注意雙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約定中是否留有電子郵箱地址,對于工作性質的電子郵件,有些公司會有公司郵箱;
2) 將電子郵件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必要時要求相關人員進行對質;
3) 審查郵箱的取得方式,系從網絡服務商處購買的,還是免費注冊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4) 必要時,請網絡服務商提供協助,從電子郵件的傳輸、存儲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蜻M行鑒定,從電子郵件生成、存儲、傳輸環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請有關方面提出專家意見。
3、電子郵件如何存證推薦使用可信的第三方電子證據機構對電子郵件進行固化保全,因為這樣一來電子郵件的證據采集就不再是從收件人處獲取,而是從郵件運營商服務器端獲取。這一過程受到專業機構監督(根據《電子郵件鑒定實施規范》,鑒定郵件真偽,應當要對電子郵件進行固定保全、并對郵件的真實性進行檢驗和分析并了解郵件的形成過程相關情況。),之后再由司法鑒定部門出具專門報告,能有效提高電子郵件證據的可靠性和證明力。其次,除了提交電子郵件外,還應該積極尋找其他證據資料,盡可能與電子證據形成關聯,組成證據鏈,如函件、錄音、確認短信等,用以佐證電子郵件記載內容的真實性。
四、網頁證據
1、對于網頁證據如何組織舉證將網頁作為證據出示時,舉證方應提供網址、時間,并將網頁當庭演示,指明網頁中與案件相關聯的內容。同時,提供網頁的紙質件,以備留檔查考。經雙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網頁紙質件,不再演示網頁。上述過程應在庭審筆錄中完整體現。若對網頁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網頁,而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2、如何審查網頁證據的真實性訴訟雙方對網頁證據真實性發生爭議,而該網頁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經當事人申請,可要求相關網站提供協助,從計算機系統傳輸、存儲的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請有關單位專家作鑒定,從網頁證據的生成、存儲、傳遞和輸出環境的可靠性提出專家意見。由于網頁信息更新快,時效性強,訴訟中應注意對網頁證據的保全,可通過公證、攝像、下載等形式固定網頁,但證明力低,法院一般不會認定。一般而言,經過公證的網頁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3、word形式的電子文檔用word形式打印出來的文件或會議記錄,不能夠單獨作為證據使用。因為,word文檔是電腦上的一種文字處理器應用程序,它依靠電子技術生成、以數字化形式存儲于磁盤、光盤、存儲卡等各種電子設備載體之中。word文檔極容易被篡改、偽造、破壞或毀滅,數據或信息被人為地篡改后,如果沒有可資對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則難以查清、難以判斷。因此,如果當事人僅提出word形式的函件或會議記錄為證據的話,往往會遭到質疑,比如聲稱word文檔屬于事后打印,不是當初的版本,而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應對辦法:
第一,如果發送了word文檔,要注意保全簽收記錄,這是能夠作為證明word文檔真實性的間接證據。
第二,首先推薦對word文檔采用專業軟件進行第一時間的保全。
第三,由于word文檔存在極易被篡改的情況,在作為電子證據使用時,要注意多采集一些其他證據作為關聯證據串聯成證據鏈,或者聯合紙質文檔一同使用。
五、電子聊天記錄
1、聊天記錄需注意的情況聊天記錄通常包括QQ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阿里旺旺聊天記錄。在審判實踐中,將QQ聊天記錄進行公證,法院認定證據效力。在南京地區的一個案件中,當事人將QQ空間中的回復內容進行公證,法院也認定了效力。對于阿里旺旺的聊天記錄,有的法院直接認定聊天記錄,并未進行公證。在審查聊天記錄時,應當注意以下情況:
(1)在進行證據收集、準備時,應使用準確用語,避免網絡對話(例如呵呵等),嚴格避免威脅、恐嚇的語句以及避免誘導式提問;
(2)網絡聊天要確認雙方身份,通常雙方均使用昵稱。此部分由舉證方進行;
(3)審查聊天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
(4)必要時可申請鑒定或向網路運營商作調查。
六、錄音
1、錄音證據有效的認定
1) 錄音對象必須是本人
只有債務人(欠款方)或者是承擔義務的一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人是他本人,這時您應及時申請進行司法鑒定,但鑒定費用您先預交(費用很貴,一般按照分鐘收費),最后鑒定費用承擔問題由法院判決(一般由敗訴方承擔)。當然撥打的電話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登記的號碼。
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
如果是欠款,那么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說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金額最好具體到個位,越具體越好,越準確越好。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內容或者是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3)電話錄音應當未做技術處理
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真實,也是無效的。
4)電話錄音取得方式應當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不能憑同意結婚的錄音要求法院判決結婚(因為婚姻法規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5)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錄音時應注意言行,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6)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后,應拷貝到電腦后,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鑒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后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盤(法院需要)。
7)電話錄音可以公證
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并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于一般的證據。公證的錄音可以被法院認定沒有經過剪接,另外公證費用也不高。
總之,在沒有直接證據或現有材料為復印件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電話錄音或現場錄音。錄音之前,不要打草驚蛇。同時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選出需要錄音的關鍵內容,不要遺漏關鍵細節。要這樣想:對手不可能給我們第二次機會。準備好錄音設備,不要錄了半天卻錄制失敗。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錄音完畢后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盤(法院需要)。
2、如何收集與提交錄音證據?
1)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從有利訴訟的角度來說,錄音應盡早進行。越早進行,取證對象越無防備,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的談話錄音價值最大。而在幾經交涉后,對方往往會從有利自身的角度進行敘述,或者持防備態度。地點的選擇,也非常重要,應該盡量尋找比較安靜和不受干擾的地方,能夠獲得較好的錄音效果。
2)錄音器材
盡量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設備。采訪機、錄音筆或帶錄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進行復制的。另外,電話錄音一般不如現場錄音效果好,在談話出現分歧時,取證對象如果不想繼續的話,可能會把電話掛斷,而在當面談話時,即使出現一些爭論也能夠繼續。
3)取證前的準備工作
準備好取證的事項和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對談話內容作好準備,包括事先考慮好所提示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度,應該如何誘導對方表態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約見,則應根據情況而定,徑直上門容易獲得“攻其不備”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況,如被對方拒絕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談話被中斷。
5)談話方式
既然是私錄,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取證對象察覺你是在錄音,所以神態、語氣都要自然,如果是認識的人,更要注意。
① 談話過程中交代一下時間、地點,明確各方談話者的身份和與談論事實的關系,在交談時盡量用全名稱呼,以增強錄音的關聯性和可信度。
② 注意與其它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采信的條件。
③ 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挾口吻,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④ 著眼于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纏于法律責任的爭論。
⑤ 注意控制談話時間,能問到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說到要點即可。
在開展證據公證的地方,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并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于一般的證據。公證的錄音可以被法院認定沒有經過剪接,另外公證費用也不高。
七、支付寶
1、調查令申請調查支付寶的信息律師必須憑《調查令》前往,在申請《調查令》時需寫明一下信息。
1)被調查單位: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2)查詢內容:
①支付寶賬戶注冊信息賬戶開戶信息余額信息
②支付寶賬戶明細支付寶賬戶資金流水
③具體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18號黃龍時代廣場B座308室
④承辦律師必須為兩名
⑤實地調查至少持《調查令》中的一名律師必須親自前往杭州實地調查,并攜帶另一名調查律師的律師執照原件。如未帶,工作人員會要求你提供另外一名律師律師執照照片。將《調查令》、兩名律師的律師執照復印件以及原件出示給工作人員之后,工作人員會要求你提供一個可收到快遞的聯系地址,相關需要調取的資料會在2-5個工作日內快遞給你。所有的資料會刻在光盤中,光盤上加蓋支付寶的公章。
八、微信證據
1、微信證據的分類
1)文字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以及公眾微信號發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例如常見的“微信借條”。文字記錄通過手機截屏、拍照、導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與固定。
2)圖片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時和公眾微信號發布時轉載、制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情,圖片、表情所表達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個聊天記錄、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達的意思均不同,有時可能不存在任何意義,辦理保全公證時一定要將圖片與其他記錄整體進行公證,不建議單獨對圖片進行保全公證。
3)語音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語音以及公眾微信號發布的文章等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語音功能是近幾年各大通訊工具設計的新型功能,通過發送語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編輯,交流更加便捷。與文字微信記錄相比,一個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樣,另一個更重要的不同是通過分辨、鑒定語音中的聲音來確定使用者身份。
4)視頻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時和公眾微信號發布時轉載、制作、拍攝的視頻。視頻具有直觀反映事實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攝的視頻更有證明力。轉載或者制作的視頻因為不知道原始出處或者有后期編輯的痕跡,通常證明力不如自行拍攝的,在辦理保全公證時,要注意對視頻形成方式的審查。對此類微信記錄宜采取刻錄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證據。
2、微信證據滿足的要求
微信記錄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虛擬性、載體依賴性等特點,當事人若意圖使其作為有力的呈堂證供,還必須滿足證據“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的要求。
首先,真實性方面,當事人除提交聊天記錄打印件外還必須出示手機原件,或者對微信記錄進行公證,以證明其客觀真實性。在此基礎上如果相對方提出異議,需提交相反的證據,或者提起鑒定程序。其次,合法性方面,電子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所規定的特定形式,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核實。因為電子證據具有易修改、毀損、滅失的特性,如果涉案證據很關鍵,當事人又無法提供,可以申請法官進行調查取證。再次,關聯性方面,包括主體關聯性及內容關聯性,前者指電子證據的信息載體同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關聯性,后者指電子證據的信息內容同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性。
就內容關聯性方面,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證據內容需能夠證明涉案事實的存在與否,如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借貸數額、利息約定等等。就主體關聯性而言,微信并非實名制,在使用主體的身份認定上舉證一方必須同時舉證證明其當時聊天的相對一方就是案件當事人。
3、微信證據的保全建議
1)微信記錄形成時,必須立即通過拍攝視頻的方式進行證據保全視頻證據不但能反映微信記錄的完整性與連貫性,而且能鎖定微信證據的形成時間,解決證據保全問題。拍攝時應注意:
2)盡可能在微信記錄形成的同時拍攝。如無法形成同時拍攝視頻,應務必在形成后盡快補拍.
3)注重拍攝的連貫性與完整性
拍攝應始于待證事實關聯的首條記錄,止于該段聊天結束,拍攝過程切勿中斷。拍攝時,舉證者應自上而下緩慢拖動微信界面,如遇語音、視頻、圖片、文件、鏈接等非文字消息,須點開并完整播放或展示后再行繼續拖動,切忌跳過部分信息,破壞證據的完整性。
4)注意己方證據的形成誘使對方發送語音消息人的語音具有唯一性,因此,通過誘使對方發送語音,便能鎖定對方主體資格,將現實的身份與虛擬的微信賬戶關聯。需要說明的是,語音消息無須限于所保全的微信記錄,只要在該賬戶中存在任意語音消息,基本就能鎖定賬戶持有人的具體身份。通過手機號搜索對方賬戶并拍攝搜索過程由于現在手機已經實行實名制,因此,通過微信的選擇“添加朋友”功能,輸入手機號搜索,便可將手機機主與微信賬戶持有人關聯。建議保全微信證據的同時,將搜索手機號的過程一并拍攝視頻保全,防止日后對方解綁手機與賬戶導致無法關聯。切忌使用微信紅包轉賬微信紅包無法顯示轉賬金額,因此,轉賬時應直接使用微信轉賬功能并注明轉賬用途。
5)注重保存已形成的證據謹慎清理微信文件在使用手機助手類軟件時,切勿清理微信文件、視頻、圖片或語音消息,慎用“一鍵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動清理功能,謹慎直接通過文件夾刪除各類文件。切勿依賴云端保存同步云端的微信記錄由原始記錄復制而來,屬于“傳來證據”,不能作為單獨定案依據。因此,切忌將記錄后同步后便以為“萬事大吉”,隨意清理原有證據。
4、關于微信記錄的舉證同時提交完整版、重點版與保全視頻提供微信記錄作為證據,應全部截屏并打印,同時將保全記錄的視頻刻成光盤一并提交。為便于法官理解,在提交完整記錄與視頻的情況下,再節選部分重點版記錄,并制作成文本提交。重點版記錄應標注節選記錄的生成時間。同時攜帶手機與拍攝設備出庭聊天所用的手機是微信記錄形成的原始載體,拍攝所使用的設備是保全視頻形成的原始載體,因此,在庭審舉證時,必須同時出示這兩項原始證據供法院與其它當事人核對。切忌將微信記錄的打印版、彩印版、導出版、云端同步版或光盤刻錄版等傳來證據誤作原始證據使用。庭前準備時應檢查移動設備的信號情況法庭通常沒有wifi,部分法庭甚至移動互聯網信號較弱,因此,應在庭前準備時,測試手機的移動互聯網信號。如信號較弱,應及時準備移動wifi,避免庭審中因網絡信號不佳無法展示微信證據。對于微信中的聊天記錄,《規程》要求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要素包括幾個方面:
1)是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于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2)是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并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3)是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中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九、電子照片搜集和保存數碼照片時的注意事項包括:
1、影像的質量很重要,因此要盡量保證畫面的清晰度、高像素。
2、拍攝數碼照片時應注意由遠而近、環環相扣“遠”景數碼照片要反應整體現場環境“近”景數碼照片要反應局部的整體(或現場)最后一步步聚焦到所要證明的具體事項上
3、原始的影像格式和影像內容不要輕易更改。采用第三方電子證據保全機構的軟件、硬件產品進行證據保全時。最好能在拍攝后同步將拍照人員、相關在場人員、日期等相關信息記錄后第一時間保全固化,進行云存。
4、電子證據資料數碼照片還應與其他證據資料形成證據鏈,通過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強化數碼照片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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